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黔财会[2007]11号
各市、州、地会计考办: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7]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从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40元的标准向考生收取考务费。
2、各市、州、地收取的考务费,每科上交省20元,各市、州、地留用20元。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证10元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以上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考试报名宣传、考试命题、试卷印刷运输保管、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评卷以及证书印刷、运输等支出。
附件: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7]32号)
贵州省财政厅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批复
黔价费[2007]32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黔财会[2006]29号)收悉。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至今已开展十一年了,为提高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考试科目从三科减少为两科,同时考试相关费用的增加,加大了考试成本支出,为保证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每人每科40元(共二科)。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组织报名、考场租用、聘请监考员、阅卷等费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证10元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用于支付证书印制、运输及损耗等费用。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年检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收取年检注册费。
三、收费单位除向考生收取以上费用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收到通知后,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更换《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主体、收费对象、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于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价费[2003]136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物价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黔财会[2007]11号
各市、州、地会计考办: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7]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从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40元的标准向考生收取考务费。
2、各市、州、地收取的考务费,每科上交省20元,各市、州、地留用20元。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证10元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以上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考试报名宣传、考试命题、试卷印刷运输保管、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评卷以及证书印刷、运输等支出。
附件: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7]32号)
贵州省财政厅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的批复
黔价费[2007]32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黔财会[2006]29号)收悉。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至今已开展十一年了,为提高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考试科目从三科减少为两科,同时考试相关费用的增加,加大了考试成本支出,为保证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每人每科40元(共二科)。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组织报名、考场租用、聘请监考员、阅卷等费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证10元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用于支付证书印制、运输及损耗等费用。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年检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收取年检注册费。
三、收费单位除向考生收取以上费用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收到通知后,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更换《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须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主体、收费对象、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于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价费[2003]136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物价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