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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日期记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09/02/04 19:06:19 字体:

  一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二3日:

  (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三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四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五8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六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七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八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抱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九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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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咏絮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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