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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关于2009年全国会计职称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来源: 日照市人事局 编辑: 2009/05/11 16:11:32  字体:

  一、及时下载打印《准考证》

  参加考试人员务于2009年5月9日-15日登陆日照人事编制信息网打印《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

  二、凭“两证”参加笔试

  考生必须持准考证、身份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如果身份证丢失,考生可凭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参加考试,毕业证、驾驶证等其他证件均不能作为考试凭证。

  三、考试考点信息

  考试设3个考点,相关信息如下:

  1.市新营中学

  地址:日照市新市区胶州路9号

  咨询电话:8787399

  2.市实验中学:

  地址:日照市老城区泰康街40号(日照一中西校区东侧),咨询电话:8221967.

  3.日照师范学校

  地址:日照市海安路43号

  咨询电话:8272635

  注:市人事局考试中心考试有关事项咨询电话:

  8777835、8781106。

  四、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诚信考试,文明参考。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将启用手机信号屏蔽仪、身份证鉴别仪、隐形耳机探测器(监考大师)、金属探测器等仪器设备对考场进行监控;市无线电管理处、市公安局将出动监测车对异常无线电信号进行严密检测和定位,依法快速打击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市纪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将抽调大批人员参与考场管理、巡视和监督,维护考场秩序,保障考试安全。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都将公布考风考纪举报电话(8777835、8781106),请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自觉相互监督,并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

  附: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日照市人事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考 场 规 则

  (一)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缺一不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前十五分钟由监考人员验证后入场,对号入座。然后将两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检查、核对。

  (二)应考人员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

  (三)应考人员只准带钢笔、圆珠笔、2B铅笔等准许带入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小抄、手机或其他不许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任何物品。

  (四)考试铃响后开始答题,应考人员只能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准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

  (五)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有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应考人员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工整。用红色等其他颜色笔或铅笔答卷,所答试卷一律作废。

  (七)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交换试卷。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八)应考人员要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巡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考试工作人员者,主考有权令其退场,停止考试。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要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除本考场监考、考点主考及巡视、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十一)考场内禁止吸烟。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一)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人工作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二)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2、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3、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的;

  4、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3号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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