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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依据2010年教材提前预习)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经济法基础的重点章节之一,包括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含教育费附加)2个税种,共9节。
营业税应作为本章学习的重点内容。本章在以往考试中题量一般为3~5题,分值为8~10分,预计2010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有所增加。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年份 | 单项选择题 | 多项选择题 | 判断题 | 计算分析题 | 综合题 | 合计 |
2009年 | 1分 | 2分 | — | 5分 | — | 8分 |
2008年 | 2分 | 2分 | 1分 | 5分 | — | 10分 |
2007年 | 1分 | 2分 | — | 5分 | — | 8分 |
◆本章内容结构和重点内容:
根据《考试大纲》要求:
(1)掌握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2)熟悉营业税的起征点与税收减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3)了解营业税的概念、特点
(4)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容、了解教育费附加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经营者中,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是( )。
A.转让著作权的个人
B.销售集邮商品的个人
C.从事货物保管业务的单位
D.从事修理修配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选项BD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一)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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