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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经济法基础》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归纳如下:
要素 | 概念 | 种类 |
主体(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 (1)公民(自然人);个人包括个体户、农户和合伙人 |
客体(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1)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 |
内容 |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1)权利,如继承权等 |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自然人
B.发明专利
C.劳务
D.物质资料
「正确答案」BC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客体。根据规定,自然人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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