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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1/06 09:55:44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经济法基础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五、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的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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