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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经济法基础》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六、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意】以上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例题·多选题】根据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
A.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B.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B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A、B均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的规定,C、D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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