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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经济法基础》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掌握)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1)境内代理人
(2)受让方或购买方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1)代理人
(2)发包方、劳务受让方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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