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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总结
1.金融业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1)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2)以余额为营业额;
(3)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金融业务 | 计税依据 | 具体解释 |
贷款业务 (全额计税) | 贷款利息收入 | 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
融资租赁业务(差额计税) | 以纳税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
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差额计税) |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了解股票、债券的特殊规定。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 手续费全部收入 | 金融企业从事代收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保险业
保险业务 | 计税依据 |
初保业务 | 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
储金业务 | 储金的利息——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
无赔偿奖励业务 | 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
【例题·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下列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方法中,符合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债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融资租赁业务,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
C.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D.金融经纪业务,以金融服务手续费收入减去相关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正确答案」A
【例题·单选题】(2008年试题,修改后单选题)某市商业银行2009年第四季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取得一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600万元;支付单位、个人存款利息100万元;(2)取得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450万元,借款利息支出320万元;(3)取得转让公司债券收入1 100万元,债券的买入价为900万元;(4)取得金融服务手续费收入15万元;(5)吸收居民存款500万元。该银行第四季度应缴纳( )营业税税额。
A.52.25万元
B.63.25万元
C.68.25万元
D.113.25万元
「正确答案」B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①贷款业务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贷款业务营业额为1 050元;
②债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1 100-900=200(万元);
③提供金融服务,以金融服务手续费为营业额,营业额15万元;
④银行吸收居民存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额合计为1 050+200+15=1 265万元,应纳营业税=1 265*5%=6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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