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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工资薪金征税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2/16 16:00:35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经济法基础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工资薪金征税的规定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 

√ 

√ 

√ 

  (√代表属于征税范围,要征税;×代表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税)

  注意: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例题·单选题】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

  A.外籍个人甲2007年9月1日入境,2008年10月1日离境

  B.外籍个人乙来华学习180天

  C.外籍个人丙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31日离境

  D.外籍个人丁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1月20日离境至12月31日

  「正确答案」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才可以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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