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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3/02 15:45:58 字体:

  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0年度考试大纲。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大纲中明确要求“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职称考生复习

  【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解释:

  公务员、农民、现役军人、小时工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限制在“境内”;但劳动者没有地域限制,没有排除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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