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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契税征税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3/04 09:52:27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经济法基础》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初级会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契税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不包括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购买、受赠和交换的房屋

  4.特殊形式: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

  (5)公司增资扩股,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注意】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 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多选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税对象的有( )。

  A.房屋买卖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C.房屋赠与

  D.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正确答案:AB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征税对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不包括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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