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正保会计网校《经济法基础》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
(一)时间: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
(二)地点:——房地产所在地,即房地产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纳税人是法人时: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时: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的,应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单选题】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法人的,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 )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
B.机构所在地所管辖
C.经营所在地所管辖
D.房地产转让实现地
『正确答案』A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是法人的,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