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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一)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分类(熟悉)
分类标准 | 分类结果 | |
是否具有透支功能 | 信用卡 (可以透支) | 贷记卡: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
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 ||
借记卡 (不能透支) | 转账卡(含储蓄卡):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 |
专用卡: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 ||
储值卡: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 ||
币种不同 | 人民币卡、外币卡 | |
发行对象不同 |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 |
信息载体不同 | 磁条卡、芯片(IC)卡 |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掌握)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1.申领
类别 | 申领 | 使用规定 |
单位卡 |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必须掌握) |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 ||
个人卡 |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 |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 ||
(2)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
2.注销: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3.丧失: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贷记卡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4.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掌握)
(一)计息
情形 | 规定 |
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
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 | 不计付利息 |
信用卡透支 |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有的优惠 (1)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透支还款的规定: (1)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2)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3)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
(二)收费
情形 | 收费标准 |
银行卡收单业务(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 |
持卡人在它行ATM机取款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 | 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 |
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由发卡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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