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知识点: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4/08 10:27:53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规范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账户违反规定--属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将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3.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罚款

  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伪造信用卡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章小结

章节名称 知识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了解概念,掌握支付结算的工具;了解支付结算的原则;了解支付结算的要求,掌握伪造、变造的概念;对记载事项的要求;对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的填写要求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熟悉种类;
开立:熟悉哪些账户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哪些需要备案;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变更:熟悉变更的情形和时间
撤销:熟悉撤销的情形、时间规定、程序和限制性规定
掌握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尤其是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掌握) 熟悉银行卡的分类
掌握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掌握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掌握银行卡收费及计息的规定 
第四节 结算方式(掌握) 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的规定,了解国内信用证。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掌握) 熟悉票据的含义、种类、当事人、特征与功能
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注意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掌握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熟悉票据追索:追索适用的情形、被追索人的确定、追索的内容、追索权的行使、追索的效力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掌握) 银行汇票:适用范围,注意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自然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三种付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贴现利息及实收金额的计算;
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熟悉 

[上一页]

点击进入《经济法基础》学习指导专区>>>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