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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0 09:24:53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单项选择题

  ◎李某2010年3月转让其2007年1月购买的一处住房,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5万元,购入时价格30万元。本次转让中李某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A.0

  B.3

  C.4.5

  D.5

  正确答案:A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的规定。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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