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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1 14:49:18 字体:

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熟悉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六)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七)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来讲,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的管辖权通常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界定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含,下同)起,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通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从2008年3月1日(含)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人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为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税法规定了一些其他费用扣除标准。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执行。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者:=(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六)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人在1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而为限)]×(1—20%)}×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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