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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与《担保法解释》相关条文,我们建议您在相关担保物权同时存在时,按下列公式判断清偿顺序。
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但是,在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情况,法律上是有争议的,争议的焦点是先质押是否优先于后登记抵押?我们认为,应分情况考虑:
第一、一般来说,先质后押,质押是转移占有的,此时一般不会出现出质人再将质物进行抵押的情况的。但是如果质权人以其占有的质物为不知情的他人设定抵押权并登记,则发生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后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如果债务人先质押动产,再对该动产设立抵押的,无论后发生的抵押是否进行了登记,只要先前的质权人是善意的、不知情的,那么先发生的质押权的应优先于后位的抵押权。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幸福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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