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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新房 | 销售旧房及建筑物 | ||
按评估价格扣除 | 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
(2)房地产开发成本 |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 |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 | ①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注意: a.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b.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 ||
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印花税 | (3)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 |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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