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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制订的医疗期标准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3—24个月,劳动者与单位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可以享有3个月医疗期,但如劳动者原在其他单位和本单位有累计10年以上工龄,则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可以享有6个月医疗期;其后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应增加,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增加5年可多享受3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可在一定周期内循环计算,如劳动者医疗期为3个月的,3个月的标准按其从病休之日起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如在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不足3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劳动者的医疗期应重新计算。各地的医疗期制度多按劳动部标准执行。这种医疗期标准制度的问题在于:
其一,层级过多,计算繁琐;
其二,计算标准中考虑其他单位工作年限,对实际用人单位较难接受,容易产生矛盾,也不利于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职工再就业;
其三,由于是循环计算,用人单位成本较高,也存在部分劳动者恶意循环请病假现象。
有鉴于此,国内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自行制订医疗期计算办法:如上海“的医疗期标准就是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未做规定,故仍需执行劳动部和各地地方规定。
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有这样一句话:“由于医疗期制度试行时间不长,尚待进一步完善,请你们在实践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总结完善”。
所以,实际中具体的情况,这是不确定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所以对于“医疗期”的规定,建议不要深究,我们了解即可。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纵情跳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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