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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指导:劳务报酬所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5 10:00:24 字体:

  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掌握劳务报酬所得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单项选择题

  ◎某平面设计师程某为一公司设计了一个平面广告,取得设计收入23000元。该设计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A.3520

  B.3680

  C.4600

  D.4900

  正确答案:B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平面设计师程某取得收入23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3000×(1-20%)=18400元,小于200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400×20%=3680(元)。

  ◎张先生为一名工程师,2011年1月为一企业做产品设计,当月预付报酬30000元,3月设计完成又取得50000元,该工程师共纳个人所得税为()元。

  A.16000

  B.18600

  C.22000

  D.25000

  正确答案:B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张先生进行产品设计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对属于一次性的劳务报酬,应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即预付的30000元和后来得到的50000元,属一次性报酬,扣除费用后所得额为64000元,适用加成征收。

  应纳税额=(30000+50000)×(1-20%)×40%-7000=18600(元)。

  判断题

  ◎张某取得一次性的劳务报酬收入2.4万元,对此应实行加成征收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错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应纳税所得额=2.4×(1-20%)=1.92(万元),不超过2万元,不应实行加成征收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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