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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指导:纳税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14 09:16:53 字体:

  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了解纳税期限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六、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一般都是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的几个具体规定: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纳税申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大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起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

  B.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

  C.对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其15日内申报纳税

  D.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正确答案: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对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其3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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