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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指导:税务行政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4/09 10:50:11 字体:

  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熟悉税务行政诉讼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特别掌握】必经复议的项目: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了解: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单项选择题

  ◎甲企业对乙地方税务局对其作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向丙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关于该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丙法院组成合议庭负责对该案件进行审判

  B.丙法院对甲和乙进行了调解

  C.乙地方税务局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D.丙法院判决变更乙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B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制度。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但不适用调解。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多项选择题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A.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B.税务机关作出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C.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D.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正确答案:AB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换言之,即对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定等)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判断题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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