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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单项选择题
◎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这体现的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是()。
A.恪守信用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C.银行不垫款原则
D.履约付款原则
正确答案: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题目中体现的是银行不垫款原则。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票据法》调整的有()。
A.股票
B.支票
C.汇票
D.本票
正确答案:BC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法》的票据事项。广义的票据包括: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但我国《票据法》调整的票据仅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
判断题
◎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正确答案:错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支付结算的要求。票据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支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银行发现出票人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此时应该按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这体现的支付结算原则是银行不垫款原则。()
正确答案:对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上。这是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将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严格区分开来,二者不能混淆,银行在遇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时,不能垫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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