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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粘单问题的总结与解释:
所谓粘单,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票据本身经多次背书后已没有空白地方,为了使票据在更多人之间进行流通,便以空白纸张粘贴在票据上,以加长票据,背书人可在此空白纸张上进行签名以完成背书的行为,此空白纸张就是票据的粘单。在我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面都印有背书栏,背书人欲作成背书,只需在背书栏中完成记载,如背书栏已经记满,背书人可以在票据的粘单上为背书行为,但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根据《票据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如果是法人或单位代理的,则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如果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个人的,签章则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粘单上第一记载人在粘接处的签章应与其在粘单上的背书人签章处的签章完全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从票据的要式上证明粘接处签章确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所为,证明该粘单确为第一背书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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