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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解:营业税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5/14 10:37:43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具体包括七个税目)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示: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重点)。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

 混合销售兼营
是否同时发生同时发生不一定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针对同一对象:①同一销售行为;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不一定:①同一纳税人;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
税务处理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特殊业务征营业税征增值税
1.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报刊发行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4.销售电信物品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林木管护劳务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6.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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