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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微学习笔记:票据权利的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5/16 14:52:03 字体: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单项选择题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票据时效,自()。

  A.出票日起6个月

  B.票据到期日起3个月

  C.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D.提示付款之日起3个月

  正确答案:A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时效,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票据时效,自出票日起6个月。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wanjunrui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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