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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税的一些总结: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以及学习和考试中,经常会碰到诸如退职费、一次性经济补偿、内退补偿等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往往难以界定,容易混淆,不知如何正确处理。笔者对各个时期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整理,与大家一起共同研究学习。
何谓退职费?
退职费指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简称退职人员)取得的收入;
何谓一次性经济补偿?
指个人因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
何谓内退补偿?
指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以上三种收入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于个人工作阶段性结束的一种补偿,而并非退休,所以不属于免税的范畴,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以上收入又有明显的区别,就是取得的原因和条件不同,这是辨别这三种收入的关键。在确定了收入的性质后,接下来是如何计算的问题。
对于退职费的计算,我们首先要澄清一个概念,《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说退职费属于免税收入,为什么又要征税呢?国税发[1996]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通知》第一条指出,上述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办法列举的退职情况是,“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例如,在某外资公司担任部门主管的陈小姐最近获准移民加拿大,遂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陈小姐一次性支付9万元提前解约补偿,即退职费。计算方法为,陈小姐取得退职费9万元,去年在公司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为5000元,那么她的月份数就是90000÷5000=18个月,超过规定的6个月,只能按6个月平均划分,即每月平均退职费收入90000÷6=15000(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对应的税率,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5000-1600)×20%-375=2305元,6个月合计是13830元。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国家先后下发过三个文件,分别是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三个文件都明确了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征税范围,其中1999年文件规定了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现在仍有效,2000年文件强调的是,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的后一部分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2001年的规定,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才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标准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用超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例如:某单位为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与部分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老刘在该单位工作了20年,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9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8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54000元,超过标准36000元,只就36000元部分征税,老刘工作超过了12年,以12年为工作年限分摊36000元,36000÷12=3000元,以3000元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为(3000-1600)×10%-25=115元,老刘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115×12=1388元。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都要交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的征税问题,国税发[1999]5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与工资合并计税。具体方法为:首先,将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其次,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某县电信公司于为了“减员增效”,对距法定离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在职职工实行自愿申请内部退养并给予一次性补偿的措施以解决公司富余人员。老李距退休还有5年,一次性取得补偿60000元,另每月从公司领取1800元。计算方法为,先按5年平均分摊60000÷5÷12=1000元,然后确定税率(1000+1800)-1600=1200元,税率为10%,最后合并当月工资和补偿金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为(60000+1800-1600)×10%-25=5995元。
总之,对于此类问题,首先要随时注意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否则很容易用错政策,然后正确判断收入的性质,最后按适用方法正确计算应交税金。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wanjunrui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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