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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有关特殊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人事考试局: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2〕15号)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有关特殊事项处理及时间要求通知如下:
因考试时间推迟与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冲突,怀孕生产(原则掌握在生产前后各60天内)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延期至2013年参加考试。2013年参加考试时,免收其2012年巳报考科目的报名费和考试费。其中,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已取得的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延至2013年。
一、对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2012年度同期其他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二、对因怀孕生产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三、对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有上述情况的考生,应于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原报名网站,核对、填写《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7月1日至7月27日,考生须持本人签名的《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廷考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省人事考试局或地级以上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确认,逾期未申请、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7月31日前,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网上确认及相关数据汇总等工作。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将政策调整内容告知考生,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和申请资料审核及延期考试考生确认工作。对于需将2011年度合格成绩有效期延至2013年的考生情况,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汇总报省会计考办。
考试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会计考办联系。
联系方式:020—83170315、83170540。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温馨提示:为应对会计职称考试新政策,网校秉承“一切以学员为中心”的服务宗旨,郑重承诺:符合财政部延期考试政策并申请考试延期的考生,向网校提供延考证明后,辅导期相应延长至2013年考试结束后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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