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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 论
知识点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考试重点)。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 制定机关 | 法律效力 | 常用名称 | |
宪法 |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 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分为: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如《刑法》 (2)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会计法》 | 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 《……法》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 《……条例、办法、规定》 |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 低于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 《…地…条例》 | |
自治法规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办法、决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 | 《…地…办法》 | |
国际条约 | 国家之间 |
注意: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2、法的分类(熟悉)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
以法的内容划分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 公法和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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