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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那么如何界定“每次”的概念呢?
1.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
(1)同一作品再版所得,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连载后出版(或相反),视为两次报酬所得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的收入,以连载完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4)同一作品预付或分次支付稿酬,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因添加印数追加稿酬,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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