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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微学习笔记: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6/05 14:42:15 字体:

  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之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my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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