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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营业税征税范围(掌握)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1.“境内”的含义 | (1)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
2.应税劳务 | 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 注意: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换言之,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类别 | 税务处理 | 举例 |
一般规定 |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 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送货上门 |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 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销售烟酒、饮料 | |
特殊规定 |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 某建材厂销售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铝合金门窗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安装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
(二)兼营行为
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区分
相同 | 都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
不同 | (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价款来自同一个客户; 兼营行为:一个单位的不同经营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收取的两种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 |
(2)税务处理不同 混合销售行为——以主业确定纳哪种货物与劳务税 兼营行为——分别纳税 |
(四)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熟悉)
征收营业税 | 征收增值税 |
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
2.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 |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
4.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 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
5.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 |
6.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 |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 |
7.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
征税范围总结
征收范围 | 征收范围涉及内容 | 注意 |
一般规定 | (1)提供应税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 | (1)境内的含义:4点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
特殊规定 | (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 税务处理:依主业确定缴纳何种货物和劳务税。 特殊: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
(2)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兼营) |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行为营业额 | |
(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3项) |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其他 | |
(4)7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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