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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驻会考办〔2012〕1号
各县区财政局、人社局、市直各单位: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会考办[2012]2号)通知精神,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将于2012年10月27、28日举行。为确保201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市2012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考务日程安排
(一)2012年10月25日前完成准考证的核发工作。
(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2012年10月27、28日)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高级资格 |
10月27日 (星期六) |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财务管理 | |
14:00-16:30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7:00 中级会计实务 | ||
10月28日 (星期日) | 9:00-11:30 经济法 |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
二、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安排
(一)报考条件:全市范围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取得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审计师),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或破格条件,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在职人员,符合《河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1)15号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1、报名方式: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的统一部署,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全面实行网上报名,考生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填写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格,报名表单位需盖章。报名注册成功后,报考人员持单位盖章的报名信息表,并携带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中级职称证书及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到各县区会计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确认后再办理交费手续。各县区应做好报名的宣传工作。网上报名工作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2、2012年6月25日之前,各县区完成高级会计师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并将报名表及汇总表上报至市会计考办。具体报名时间及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初审。市直和中央驻驻单位(含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的报名组织工作由市会计考办负责。
各县区一定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组织考试报名及审核工作。各县区组织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不得随意放宽报名条件。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名人员的报名表、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中级职称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不得以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破格申报的人员还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点设置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考试时间为2012年10月28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共计210分钟。考点统一设置在郑州。
3、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准考证的生成由省会计考办负责。
(五)考试成绩合格证
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六)考试收费标准按豫发改收费[2009]866号文件执行,每人100元。
三、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特殊事项处理及时间要求
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的要求,对于因考试时间推迟与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冲突、怀孕生产(原则掌握在生产前后各60天内)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延期至2013年参加考试。2013年参加考试时,免收其2012年已报考科目的报名费和考试费。其中,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已取得的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延至2013年。
(一)对因参加其他国家级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2012年度同期其他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二)对因怀孕生产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三)对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考生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有上述情况的考生,应于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原报名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核对、填写《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7月1日至7月27日,考生须持本人签名的《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原件,到市会计考办确认;逾期未申请、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各县区会计管理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将政策调整内容告知考生,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和申请资料审核及延期考试考生确认工作。对于需将2011年度合格成绩有效期延至2013年的考生情况,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汇总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报市会计考办。
联系人:李清泉余佳
联系电话:0396-2610813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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