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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般规定 | 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特殊规定 | 费用扣除总额4800元 (1)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执行。
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费用扣除:(各个项目的扣除比例要掌握)
(1)自2011年9月1日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9)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10)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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