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个税的纳税期限(注意修改)
1.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
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 | 纳税期限 |
1.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账册健全的: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账册不健全:其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 | |
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税款,年终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纳税人 | 年度终了后30日内 |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1)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