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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一)事业结余
事业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内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事业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拔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非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
期末结转时,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方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等科目借方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应当将当年实现的事业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事业结余”科目无余额。
(二)经营结余
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内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经营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
期末结转时,将“经营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经营业务)”等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年度终了,经营结余通常应当转入结余分配,但如为亏损,则不予结转。
(三)结余分配
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的结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结余分配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有所得税交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交所得税,二是事业单位计提专用基金。进行上述分配后,结存的当年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年度终了,将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转入“结余分配”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结余分配”科目。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计算应提取的专用基金,借记“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分配后,将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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