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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五、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税目及幅度税额(熟悉)——定额税率。
(二)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及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了解)
1.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2.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熟悉)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 | 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 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 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
4.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 | 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
多项选择题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B.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C.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D.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正确答案:BC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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