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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10 09:55:21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五、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税目及幅度税额(熟悉)——定额税率。

  (二)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及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了解)

  1.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2.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熟悉)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4.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多项选择题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B.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C.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D.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正确答案:BC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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