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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
1.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2.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该办理税务登记 |
③扣缴义务人 |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注意: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注意: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注意选择题)
1.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注意30日的时间规定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 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 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及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
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了解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注意30日的时间规定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了解需要提供的资料 |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 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注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适用。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时,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注意时间规定: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15日内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 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
(1)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 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2)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 变更税务登记 |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2.非正常户处理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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