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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纳税申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17 10:27:15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了解)

  了解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和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1)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2)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方式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4.其他方式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简并征期相当于延长了纳税期限,本身也不属于一种独立的纳税申报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延期申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3)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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