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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税务行政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19 09:56:34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情形起诉时间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

  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了解人民法院的判决:

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4.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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