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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委托收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7/27 11:03:45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了解)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

  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付款拒绝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①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②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当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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