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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 资 产
知识点三十三、投资性房地产范围及计量
(一)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已出租的建筑物--出租的房产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地产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增值地产
区别:
1.(已)
计划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
董事会批准的以备经营出租但尚未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可以
按国家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可以
2.(出租的)
自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不可以
销售的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可以
经营租入再经营租出的--不可以
投资性房地产入账日--经营出租的从租赁期开始日
在实务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如某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商建造了一栋商住两用楼盘,一层出租给一家大型超市,已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其余楼层均为普通住宅正在公开销售中。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层商铺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应当确认为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其余楼层为甲企业的存货,即开发产品。
(二)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模式
1.初始计量
与固定资产相同,应当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100万元,10万元费用,则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为110万元。
2.后续计量模式
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通常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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