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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四、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熟悉)
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账户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
属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 |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 |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将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 |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伪造信用卡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
情节严重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 |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 数额较大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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