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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劳动合同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15 15:57:30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三、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结束劳动关系或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两种解除方式:协商解除、法定解除

  (一)协商解除

  【要点1】协议解除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

  【要点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可分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种方式
解除情形及原因
责 任
提前通知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随时通知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需事先告知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

  要 点
  内 容
  
3种适用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程序性要求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责任
  ①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按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②延迟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
经济补偿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③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示】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要 点
  内 容
  
6种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责任
  解除理由必须充分符合上述情形,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经济性裁员)

  要 点
  内 容
  
裁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责任
  (1)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要 点
  内 容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②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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