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要点1】“境内”范围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补充】保险劳务的“境内”以标地物判定
【要点2】“应税劳务”范围:
1.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要点3】“有偿”行为
1.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
2.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注意选择题。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