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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03 08:52:05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七、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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