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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契税的征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05 08:58:24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六、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交换

  6.特殊情况——视同转移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

  (6)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多项选择题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需缴纳契税的有(   )。

  A.出租房屋

  B.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

  C.购置房屋取得所有权

  D.法定继承人取得房屋的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征税范围。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抵债,视同权属转移,应缴纳契税;法定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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