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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十九、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转让项目的性质 | 具体扣除项目 | |
新建项目 | 房地产企业转让: 扣除5项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②前期工程费;③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⑤公共配套设施费;⑥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 扣除4项 | 上述(1)-(4)项 |
【关注1:开发费用】
【关注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非房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存量项目 |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扣除3项 |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转让土地使用权: 扣除2项 | 上述(2)、(3)项 |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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