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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涉及相关税种: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缴纳方法:
营业税——3%减半
个人出租房屋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的范围,应纳税额=租赁收入×3%÷2
城建税——7%、5%、1%
市区适用7%税率,县城、镇适用5%税率,其他地区(工矿区)适用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3%
应纳税额=应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房产税——4%
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住房按照4%征收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不享受减免,则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所得税——10%
个人按时长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支付的租金)-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10%
每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支付的租金)-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10%
印花税——0.1%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合同上的租金乘以千分之一计算应纳印花税,应纳税额=租赁金额×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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